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去年以来,按照“两高一少”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确定本市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8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6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2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加快政府改革,推进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设定、实施、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为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本市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6项)

  2.本市第五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本市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6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共3项)

  (一)对境内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的初审转报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低于法定比例的审批

  (三)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审批

  二、市商务委(共2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市级)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区县)

  三、市教委(共1项)

  中小学(幼托)校舍出租出借核准

  四、市民族宗教委(共3项)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五、市公安局(共1项)

  申请消火栓迁移、升高、拆除(调整为事后备案)

  六、市民政局(共1项)

  对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许可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2项)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二)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八、市建设交通委(共12项)

  (一)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登记

  (二)建设工程专业类交易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

  (三)对企业自聘小型项目负责人备案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行驶的许可证审批

  (六)环保便民工地申报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网上申报及评分

  (八)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在施工图审查中一并落实)

  (九)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备存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预先申报备案

  (十一)桩基分项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备存

  (十二)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审批

  九、市水务局(共1项)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由林业部门在办理“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时征求河道、湖泊管理机构意见)

  十、市文广影视局(共3项)

  (一)港澳地区演出经纪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初审)

  (二)社会力量(国内)办学(艺术类专业)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数字电影放映的备案

  十一、市卫生局(共1项)

  部分消毒产品的备案

  十二、市质量技监局(共4项)

  (一)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

  十三、市体育局(共2项)

  (一)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十四、市旅游局(共1项)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在沪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初审)

  十五、市绿化市容局(共2项)

  (一)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批(二级许可、一级审核)

  (二)对新建、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三格化粪池的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

  十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共6项)

  (一)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日常业务管理)

  (二)申请《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三)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有关手续的审批

  (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六)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审核

  十七、市交通港口局(共2项)

  (一)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从业人员服务证

  (二)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十八、市安全监管局(共1项)

  砖瓦及矿泉水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1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二十、市档案局(共1项)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

  二十一、市气象局(共1项)

  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二十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共4项)

  (一)机场候机楼、广场和航空器活动区从事限制性活动许可(该事项变更为民事行为,仍需经机场集团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机场公共开放区内建设环卫公共设施许可(通过机场地区规划管理予以控制)

  (三)民用机场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许可(由有关区县管道保护部门实施,机场集团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四)民用机场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前置审批

  二十三、黄浦区(共1项)

  南京路地区重要事项前置服务(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内部协调)

附件2

本市第五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2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共2项)

  (一)对国家鼓励类内、外资确认书的审批(含初审)(其中,国家鼓励类内资确认书的审批(含初审),予以取消(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对国家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审批(含初审)”)

  (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审批(调整概算归并至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批)

  二、市商务委(共4项)

  (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其中,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予以取消)

  (二)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予以取消(调整为备案管理))

  (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及转报商务部(由市商务委初审并转报商务部调整为由市商务委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四)权限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初审(其中,下列事项由市商务委初审调整为由市商务委审批,并根据具体事由纳入市商务委“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等审批事项下)

  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

  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变更事项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项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产业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除外)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审批(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注册资本3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审批(单次增资超过3亿美元除外)

  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察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三、市教委(共1项)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筹设、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备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抄送教育部门)

  四、市公安局(共3项)

  (一)核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其中,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工程验收,予以取消)

  (二)犬类饲养许可(其中,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年检、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对暂住证的审批(暂停发放)

  五、市民政局(共1项)

  对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的许可(初审)(因审批权限调整,相关职能按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1项)

  国内人才引进审批(其中,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执行)

  七、市建设交通委(共2项)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工业项目,取消申请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批(归并至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八、市农委(共2项)

  (一)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其中,申请费、考试费、证书费予以取消)

  (二)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孵化场(坊)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有关审批内容并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市环保局(共2项)

  (一)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合并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的审批(合并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1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工业项目,取消申请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十一、市文广影视局(共2项)

  (一)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其中,年检予以取消)

  (二)区县文广影视类社会组织登记前审核(由社团部门内部征求文化部门意见)

  十二、市质量技监局(共2项)

  (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其中,下列事项调整为由市质量技监局审批)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泵生产许可证核发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

  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

  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冶炼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摩托车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

  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批)

  十三、市新闻出版局(共2项)

  (一)审批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音像制品非卖品(其中,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予以取消,事项名称调整为“审批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许可(其中,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合并到“审核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初审)”)

  十四、市体育局(共1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调整为由区县政府体育部门实施)

  十五、市绿化市容局(共1项)

  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其中,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予以取消)

  十六、市交通港口局(共4项)

  (一)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其中,代收《公路水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本费200元收费事项予以取消)

  (二)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中,《从业资格证》工本费5元/本收费事项予以取消)

  (三)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中,《从业资格证》工本费5元/本收费事项予以取消)

  (四)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其中,《教练员证》工本费5元/本收费事项予以取消)

  十七、市安全监管局(共1项)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2年/次调整为3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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