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17号),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更好地发挥本市各级工商部门在推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加快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全力推进“四个中心”建设
(一)积极服务大型金融机构和功能性金融机构在上海集聚发展。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等方式,加强对国家级金融要素市场、功能性金融机构、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及其营运中心等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沪注册登记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上海总部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
(二)创新注册登记办法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积极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支持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客户服务等服务外包行业发展。积极研究支持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市场准入和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促进航运相关新兴行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梳理并规范航运相关新兴行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用语,推动邮轮供应服务、邮轮港口配套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港口散货交易服务、供应链管理、海事法律咨询、航运信息咨询等与航运密切相关的新兴行业加快发展。支持境外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设立经营性机构。
(四)完善航运经纪准入制度。推进航运经纪准入制度常态化,大力培育发展航运经纪业务,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的航运经纪企业和航运经纪人。为国际知名航运经纪企业落户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和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
(五)优化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和支撑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积极、规范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综合配套措施,建设上海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以市局网络经营主体及行为监管数据电子档案为基础,加快建设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系统,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六)改进注册登记服务流程支持新兴贸易主体发展。支持新型商业(服务业)业态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为新兴贸易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对分支机构超过50家的,允许向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统一办理注册登记。支持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提升产业链整合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和鼓励外资、民资进入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服务领域。
(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法快速办结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权登记,参与推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引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推动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促进资本要素流动,支持区域内企业进行横向联合、纵向延伸。积极有效利用国家工商总局共享数据信息,全面了解掌握上海投资全国以及各地来沪投资的情况,加强对各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投资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为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推进企业注册登记服务改革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工作,扩大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推动并联审批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加快工商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完善网上注册登记功能。建立专门窗口、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好设立开办在上海、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推动本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九)实施差别化服务管理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方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鼓励、限制、规范、淘汰等不同措施,促进本市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积极研究支持利用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出资方式进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按照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十)抓住机遇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抓住本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要机遇,研究企业经营范围与应税服务范围对接的操作办法。支持闸北等区县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与服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专业维修服务等重点行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一)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梳理研究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规范新兴行业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允许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十二)完善和优化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设立集团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支持中介服务业企业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
(十三)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国资国企深化改革,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和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并努力解决企业变更登记和注销中的疑难问题。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十四)积极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关注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需求,尽力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大力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积极研究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操作办法,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
(十五)进一步发挥企业年检制度调结构、促转变的功能。完善年检申报备案办法,全面推行企业网上年检,扩大无纸化年检试点范围,实施差别化年检服务措施,更加注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支持和鼓励先进企业、限制和淘汰落后企业。
三、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和城市国际化程度
(十六)继续发挥浦东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在浦东新区深化企业市场准入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统一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直接受理登记试点工作。研究企业类型互变注册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注册登记的方式。研究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持护照申请办理内资企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在浦东新区开展设立外资独资人才中介机构试点工作。
(十七)支持国家重点功能区和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加快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浦东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和杨浦、紫竹等9个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大力推动“三区三港”联动发展,支持各类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企业有迫切需要、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也未明确相应程序解决的实际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率先突破、积累经验。
(十八)吸引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放宽总部型企业的设立条件,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及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品牌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促进在沪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吸引和支持跨国公司来沪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范围的总部和业务部门全球总部。
(十九)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支持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总结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模式扩大到全市范围。进一步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支持两岸扩大经贸往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来沪发展。
(二十)大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研究解决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中的注册登记难题。允许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留现有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
(二十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大力支持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文化服务业发展。文化创意类企业可以申请利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集中办公地作为住所。扩大文化创意园区管理企业名称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等政策的受惠面,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驰名(著名)商标,并大力加强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二十二)促进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实施国家广告战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广告业融合和创新。重点指导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开展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试点,积极做好建设国家级广告产业示范园区的服务配套工作。加快推动广告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二十三)实施商标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定期编制《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充分利用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商标数据资源,建设商标公共服务平台。
四、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建立健全商标保护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新媒体、新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商业欺诈、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制度,认真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二十五)营造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完善食品抽检和快速检测体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各区县、街镇将无证无照经营监管纳入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探索集中登记制、经营备案制等疏导制度。继续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等活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探索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强化电子数据取证。建立直销行业社会责任体系,规范直销经营行为。
(二十六)打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进商场和超市、进各类市场、进企业、进旅游景区、进学校工作的覆盖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建设。探索建立消费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推动诉讼调解对接和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建立和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数据库。继续研究并加快推广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十七)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稳妥推进网格化监管模式。探索信用分类监管和行业分类监管相结合的新模式。推动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建设。参与上海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将信用分类监管由市场主办者向市场内经营者延伸。探索制定“诚信市场”创建标准。
(二十八)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股权化运作,允许以量化的村级集体资产出资设立开展自有资产管理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对具备条件的,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家乐、农村经纪人、渔业养殖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推广“公司-农户-商标”的发展运作模式,培育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深入开展“走千家企业”活动,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效能建设,认真抓好以上政策措施的实施。要突出重点、破解难题,深化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检查评估,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要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司局的指导,研究解决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为推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作出不懈的努力。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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