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经营、职工工资情况说明。
4.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备案期限: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备案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所得税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1.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单,并将纳税人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电子文档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2.审核总机构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审核总机构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注明注销日期是否在当年度内;对于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以及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做好汇总纳税信息维护工作。
3.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总机构提交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作出备案决定,并向总机构发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二)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附件三);对于分支机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四)。
4.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中无法实现委托核查的,应及时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的书面核查函(附件五)。
回复方式:《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附件一: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三项因素所属年度:
分配比例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总机构收入总额 |
总机构工资总额 |
总机构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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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情况 |
纳税人识别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分支机构类型 |
三项因素 |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
收入额 |
工资额 |
资产额 |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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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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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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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
2.三项因素所属年度:填报收入、工资、资产的所属年度。
3.分配预缴申报期:填报备案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总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全称。
5.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6.分支机构类型:按照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成立)、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本年新成立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四种类型选择填报。
7.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总机构汇总后的上年度的金额。
8.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填报分支机构上年度的金额。
9.分配比例计算:某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0.35 ×(该分支机构收入额 / 各分支机构收入额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额 / 各分支机构工资额之和)+ 0.30 ×(该分支机构资产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额之和)
10.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合计应分别小于等于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1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总机构留存。
附件二:
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备案结果通知书
编号:
(总机构):
你单位《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经核实,你单位填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准予备案,分配比例有效期自 年7月1日起至 年6月30日止,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详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上海市 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三:
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总机构名称 |
税人识别号 |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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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收入总额 |
总机构工资总额 |
总机构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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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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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额 |
工资额 |
资产额 |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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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上述分配比例有效期自 年7月1日起至 年6月30日止。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市 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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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格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由总机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四:
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征管的 系我局征管的 二级分支机构,由于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上海市 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情况证明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五:
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编号:
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总机构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就地预缴。
请贵局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
1.我局辖区 是否为你局辖区 的二级分支机构。
2.我局辖区 未收到你局辖区总机构 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核实该总机构是否填报。
3.我局辖区 收到的你局辖区总机构 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
请贵局于 年 月 日之前函复。
上海市 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核查函一式二份,一份送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份送总机构所在地县级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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