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外汇局于2011 年12 月12 日联合颁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11]1078 号,以下简称“1078 号文”)。该文件澄清,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直接用于境内投资,无需将该利润先行转增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
1078 号文的第三条规定:
l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
l 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从其语言表达来看,上述规定意味着外商投资性公司考虑以境内人民币合法所得进行再投资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该人民币所得增加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而非强制要求。
需注意的是,根据1078 号文,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l 书面申请
l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l 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
l 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办理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提交的文件
l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出具核准件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相应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所投资企业,或先划转至外商投资性公司再转汇至所投资企业。1078 号文第二条还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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