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务外包企业:
2011年度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已开始,请各有关单位对照《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商服贸〔2011〕639号)中的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请于2011年10月27日(周四)前递交至所在区县(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10月28日(周五)前汇总到汉中路158号1124室。
联系人:邵小姐
联系电话:52881332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商服贸〔2011〕639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上海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本市从2009年起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4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在上海发展、鼓励外包企业在海外设点、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申请服务外包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
4、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0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2011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对其中列入本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2、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对2011年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性服务外包展览会、服务外包博览会(须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可),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展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限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对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并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实训协议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每人1500元人民币的补贴。
(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在上海发展
对2008年以后设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投资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费支持。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海外设点开拓新兴市场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离岸外包业务,对于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给予每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开办费10万元的支持(不超过办事处首期总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50%),每个企业获得的开办费支持最高为30万元。
(七)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设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信息、培训、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统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八)已由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九)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以及(六)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就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
4、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
5、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6、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培训机构,申请本专项资金中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的专项材料分别为:
1、申请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资金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行业资质认证资金支持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行业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行业资质认证缴费凭证复印件;
(4)服务外包企业与行业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2、申请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申请表;
(2)境外服务外包展览会入场门票、展位费、布展费、注册费以及宣传费等费用开支凭证复印件。
3、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支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习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与本市大专院校签订的两年以上接收实习生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年度实习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三方就业协议或学校证明及实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4、申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资金支持申请表;
(2)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设有三家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5、申请服务外包企业海外设点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企业海外设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2010年业务总结;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6、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的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7、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申报材料区县审核目录清单;
(2)上海区县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资金支持汇总表;
(3)上海区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帐号汇总表;
(4)区县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
五、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报。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市商务委。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由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开展项目评审, 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单位)。
六、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经费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服务外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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