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管(2011)011号
各有关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的蒸汽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8〕008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调整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供热基准价格
(一)按照供热价格与煤炭价格关系,参照当前的市场煤价水平,供热企业的蒸汽基准价格作适当调整(有关供热企业调整后的蒸汽基准价格详见附表)。
(二)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调整后,对应的平均到厂标煤价格相应调整为每吨1082元(相当于环渤海5500大卡动力煤综合平均价格721元)。有关供热企业可以此煤价为基准,按照沪价公〔2008〕008号文件规定进行蒸汽销售价格浮动,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鉴于当前复杂的价格形势,并兼顾下游用户的承受能力,本次供热基准价格调整,只考虑煤炭等燃料成本上涨因素,燃料成本之外的其他成本上升因素,暂时全部由供热企业自行消化。
二、切实保障蒸汽供应
(一)各供热企业要主动采取措施,多种渠道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高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同时,供热企业要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率,稳定蒸汽质量,改进服务水平,努力确保蒸汽供应。
(二)请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专业委员会,继续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走势分析,引导行业加强自律,配合政府和企业做好供热价格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