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11]32号
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高院,市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领购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启用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现行《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和《上海市社会团体单位收据购用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用于购买《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三、单位第一次领用或换领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请于2011年6月15日起,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和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如单位是换领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需同时交还现有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或《上海市社会团体单位收据购用证》。
四、《财政票据领购证》是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购买上述第二条规定票据的唯一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及时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查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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