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外资(2011)0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的精神,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的规定,为创造更加开放、优化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发挥外资在本市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核准权限
国家本轮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后,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包括增资)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依法合规、简政放权、分类指导、加强后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将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1、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3、第1、第2项中的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仍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加强产业引导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等本市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市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要遵循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三、完善项目管理
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本市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登录本市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开展核准相关工作;要主动加强前期协调,探索标准化建设,优化核准程序,不断提高项目核准透明度,依法公开项目核准信息。
四、加强指导服务和制度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以及需要全市综合平衡的重大项目的协调服务;对本市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的项目核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暂停以至收回违规机关的项目核准权限。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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