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调整到1280元 失业保险金等标准也相应提高


文章发表时间:2011-03-03 08:53:32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120元调整到1280元,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将上调至每月730元。同时,部分就业补助标准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也将相应提高。这是从3月2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月最低工资调整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从9元调整到11元。

  据悉,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8次调整。

  4月1日起还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五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为切实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本市将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和160元,即分别从1300元和1210元调整为1400元和13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672元提高到768元,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

  3月2日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能否受惠于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上海各类用人单位,当然包含外来务工人员。全日制单位的就业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单位的就业劳动者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全国各省市发布的最低工资中,北京、上海未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最低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净到手的钱。而其他省市的最低工资已经包含了这两项费用。

  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最低社会保险费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60%的11%,由于社平工资在每年4月1日前公布,目前无法提供确切的今年个人缴费数字。以2009年社平工资基数计算,个人应当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为235.4元。

  公积金以缴纳基数的7%由个人缴纳,而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调整,目前较难计算。以目前公积金最低缴费额78元计,1280元加上个人应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本市最低工资实际金额已达1593.4元。4月1日后,根据现有的政策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两项费用的缴纳数额还将更高。因此,用包含上述两项费用的同口径比较,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将超过1600元,是全国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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