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11年1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后,办理换证手续。代表机构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netannl)申报2010年度报告。具体方法请查询网上申报须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予以换证。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二、本次换证的对象为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及其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代表证。
三、本次换证的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驻在期限即将届满的代表机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2011年7月1日起,对之前驻在期限已届满的代表机构,不再予以换证,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或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原由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办理登记的代表机构,其提交年度报告和换证事宜参照执行。
四、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凡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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