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宣布将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两部规章,以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据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这部全文共分29条的规章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部规章包括26条。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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