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25日消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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