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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