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咨询服务企业(机构)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认定及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咨询服务企业(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承接境外客户委托,提供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的企业(机构),可以申请认定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
第六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实到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三年以上的运营时间、且历次年检合格;
(四)专业服务业务年营业额人民币350万元以上(含35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贸易年出口额(外汇收入)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被评为A类资质涉外咨询机构或列入2009年度上海市信誉咨询企业(机构)名单的,专业服务贸易年出口额(外汇收入)8万美元(含8万美元)以上;
(五)系上海市咨询行业协会或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会员;
(六)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年度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时间及工作安排。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咨询服务企业(机构)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取《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申请单位与主要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相关证照,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从事相关业务所需许可证(照)复印件(如人才中介许可证等)、分支机构营业证照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申请单位申请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咨询服务企业(机构),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情况,认定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咨询服务企业(机构),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颁发《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有效期为三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认定的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资格。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机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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