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购买经适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有关商业银行:

  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二、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

  三、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

  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比例,可以比照首套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本通知施行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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