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人大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作正式修改


文章发表时间:2001-10-06 10:15:3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删去第二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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