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实行命名规定


文章发表时间:2003-03-04 18:19:19


卫生部最近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对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和消毒产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作出详尽规定。根据规定,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规定提出,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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