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上海高速公路网建设步伐,根据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财税政策
1、项目公司注册和税收征管。2010年以前,凡取得“153060”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收费经营权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集中于市工商局,税收统一由市财税直属分局征管和托管。
2、项目公司再投资的税收征管。项目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以及公路出入口沿伸出去的房地产开发等其它公司法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征管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市财税部门仍按“投资比例最大优先原则”和“注册地属地其次原则”来划分税收户管。
3、财政收入的再分配。项目公司实施统一征管后,所交纳的各类地方税收均入市级金库,通过预算列支主要用于支持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以及设立发展基金,具体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建设期缓征建安营业税。对列入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计划的高速公路项目,给予比照享受原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所得税优惠。项目公司在营运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6、“五免五减半”政策。凡涉及浦东新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公司,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按“五免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7、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从事本市高速公路项目,其经营收益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8、以税还贷。对高速公路专营项目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优惠。
9、配套设施财税政策。对高速公路封闭区域内按统一规划设立的加油站,以及与之配套的餐饮业,凡属地方性项目的,其上缴的税收在纳入预算以后,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列支安排给有关职能部门(招商人)或有关区县,作为增加投资回报。
二、用地政策
10、区县负责用地的有关工作。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0〕16号文)精神,在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用地方面,市、区县的分工原则不变,由市里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区县负责用地工作和相关费用,及时落实施工交地工作,支持项目公司组织建设高速公路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同时,要妥善安置农民,保证农民的应得补偿落实到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1、采取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由被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参与项目合作,被用地农民身分不变。参照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平均收入水平,由项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回报。
12、市里对区县承担前期动拆迁给予支持。市里对区县承担前期拆迁费用困难的,根据具体项目,采取不同方式,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13、明确用地政策适用范围。本用地政策仅适用于尚未正式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已与区县谈妥条件的项目征地,以及已实施的项目征地,仍按已确定的责任落实。
三、其他有关政策
14、对效益较差道路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市政府按照统筹平衡、调节收益的原则,根据不同道路投资额、流量、收费标准等因素而产生的收益差别进行调整,对效益较差的道路项目酌情给予支持。
15、及时对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处理。项目经营期间,若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公司可书面申请延长经营期或调整合同条款,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补偿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
16、严格收费价格管理。项目经营收费的立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计委(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17、统一收费结算体系。成立收费结算中心,逐步形成总体规划、统一收费、集中结算的运作新机制。
四、对外招商工作
18、统一对外招商。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市政局在本意见范围内,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全市经批准的高速公路网项目的统一对外招商工作。凡超出市政府授权范围的其它承诺事项,由市市政局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重大承诺事项,报市政府审定。
19、搞好政府部门工作分工。由市计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计划、价格和综合性政策等方面的事项,以及日常协调工作;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税政策等方面的事项;市建委、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节点进度、用地动拆迁、施工、监管等方面的事项;市市政局负责项目对外招商、洽谈、签约等事项;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方面的事项。各有关部门遇到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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