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央的重要决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的作用,更加关注民营、无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更加关注初创、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更加关注中小企业在新兴领域、新型业态中的成长,更好地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和创新发展。为此,现结合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营造公平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推动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规范执收行为,继续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价格违法投诉举报制度,市、区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聚焦装备、汽车、电子信息、医药、纺织、化工等产业领域,按照公平原则,围绕做强做大企业和发展产业的目标,支持中小企业以参股或控股方式,进行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市场重组。(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完善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用于小企业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要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县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小企业创业环境。
继续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简化注册程序,扩大出资方式,提供创业场地便利;增加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等融资支持的力度;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园区,充分发挥创业孵化作用;普及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加强创业培训与能力提升;大力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完善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完善鼓励科技创业的相关政策,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科研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企业,强化科技创业。支持初创企业的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
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四个中心”建设
(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金融行业;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性服务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开展为金融业服务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外包服务等业务。(市金融办)
(五)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航运产业发展,开展游轮(艇)经济、货物运输、船舶租赁、拖船作业等业务;参与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开展航运融资、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咨询、公证公估、航运保险经纪等业务;参与航运辅助服务业发展,开展码头服务、仓储服务、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报关服务、内陆运输服务、船舶供应服务、船员劳务中介等业务。(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市口岸办)
(六)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品货物流通相关产业发展,开展商品流通、批发、交易、口岸贸易等业务;参与商业购物相关产业发展,开展连锁经营、商务楼宇、商业零售等业务;参与贸易服务相关产业发展,开展商检、报关、理赔、会计、物流、会展服务、旅游经济、电子商务、采购中心及展贸平台建设等业务。(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对符合条件、具有鉴证职能、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有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降低对广告发布业务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费率,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运营机制灵活的优势,鼓励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聚焦重点项目,形成产业化基地;加强专业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领域加快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重点发展节能环保、现代农业、高端制造等列入国家和上海新兴产业目录的产业。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催生的新型业态。重点发展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宽带移动无线技术、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游戏、数字出版等互联网产业;重点发展智能变电站、新能源接入系统等电力电子、电力储能系统、智能电表及家域网、高温超导、特高压输变电设备、IC和IT通信及软件等智能电网产业;重点发展芯片、传感器、识读设备、中间件、传输网络、应用服务等物联网产业;聚焦发展制造业专业服务、融资租赁、节能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聚焦发展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业和电信、广电等信息服务业;聚焦发展工业设计、时尚设计、软件动漫设计等时尚创意产业;聚焦发展世博科技在世博会后相关产业的应用。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可按规定范围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中小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依托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各类研发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承接科研成果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研发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强中小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培育标准化示范企业,鼓励并资助中小企业承担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税局)
(十)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继续推进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支持中小企业为支柱产业专业化配套。到2012年,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200家左右;细分行业领先,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家左右。对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十一)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深化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健全市、区县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区县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相关费用给予资助。按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推动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到2012年,重点推进200家中小企业改制,力争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达到100家左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地税局)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机构,鼓励向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发挥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作用,通过政府支持,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化解创业投资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聚焦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加大对中早期创业型、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推进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开展中小企业信托融资试点,并对相关费用给予资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改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服务。
鼓励各银行按银监会要求,尽快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小企业信贷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并购贷款业务,逐步推广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等方式,逐步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深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鼓励向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利息补贴。(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鼓励各区县财政出资,与开发区、产业基地和企业联合组建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自愿建立互保联保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全市融资担保业务的受益面。(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综合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分担、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
充分发挥信用产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试点,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比对、评价和共享机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展各类体系产品认证和能力评定认可,鼓励运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增加市场交易机会。(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
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完善本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办法,鼓励中小企业申报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突破项目认定,支持中小企业首次订购或使用经认定的首台(套)业绩突破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双向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境内外企业的联合与协作。(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加大对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增强中小企业品牌意识,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落实《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9〕51号),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比例。(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推动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
开展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八)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加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提高运营透明度,履行社会责任,逐步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监局)
(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
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信息平台开展产供销管理和交易活动,培育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引导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在“上海市质量金奖”中,专设“中小企业”组别,鼓励中小企业追求卓越,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质量。(市质量技监局)
六、完善中小企业工作和服务体系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政策落地。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相关委办局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加强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业务对接,加强对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宣传、解读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建立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归口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归口区县经委(经济信息化委),提供“一站式”服务,重点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情况反馈、政策建议、权益保障等服务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进一步发挥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公共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支持中介组织壮大发展,多方联动,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效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社团管理局)
(二十三)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对规模及限额以上中小企业,开展经营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市统计局)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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