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作如下通知:
一、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
特殊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三、执行日期
以上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施年度复核时,按以上标准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