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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