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外经贸台发第第792号
第一条 为使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规范有序地进行,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祖国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
(一)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台湾商品展览会。
(四)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展览会、博览会。
(五)台湾厂商参展的全国性展览会。
第三条 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台湾民间机构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须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位负责。 台湾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之外,举办其他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审批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内容 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台湾厂商参展的宣传品、杂志、电子出版物等资料中不得有代表"中华民国"的字样、图片、音乐等。
(二)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 祖国大陆与台湾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的名称;各省(市、区)与台湾省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则应分别冠以该省(市、区)与台湾省之名(如:"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等)。 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扩大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外经贸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邀请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应提交有关主管单位的批件、参展台湾厂商的名单(中文)、展品内容、展出面积等详细清单,并提前一个月申请报批;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应提交展览会的筹组计划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并提前六个月申请报批。
第九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十条 祖国大陆台资企业参加在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应以大陆台资企业名义参展。以台湾厂商名义参展,展出从台湾进口商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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