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第32号修订),文化部负责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前置审查。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口网络游戏的报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审。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为开发完全、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的产品。
二、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未获得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文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
(二)如需进行游戏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
(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
如有违反,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决定终止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经营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变更运营企业的,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由新的运营企业重新向文化部报审。
四、已通过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运营中有实质内容变动的改版或版本升级的,应将新版本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五、为方便网络游戏企业报审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在中国文化市场网(网址:http://www.ccm.gov.cn)已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文化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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