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政策规定,2008年度上海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据介绍,这项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扣除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同时,无疑也在为“经济寒冬”中的企业雪中送炭。上海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用好用足政策、依法兑现税收优惠,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最好的纳税服务。
据悉,此政策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享受研发费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4月3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08年度研发项目资料,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并按规定扣除。
一、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家在税收领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就是其中一条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中结转抵扣。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技术开发费抵扣时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税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具体按照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计扣。
企业经市局批准上交集团公司用于集体开发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加计扣除办法。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二、 技术开发费及其项目的定义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材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研制的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以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和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三、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或立项书;
2、 技术开发费计划书(包括委托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3、 技术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 技术开发费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 技术开发费费用实际发生额的有关发票复印件;
6、 企业对符合“三新”研发项目的有关说明。
7、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等)
四、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要求
1、实行备案制度。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
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4]8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制度。由企业根据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
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事项,并提交有关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间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考虑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性强、企业情况复杂、涉及的资料繁多,我局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的受理期作适当延长,每个纳税年度的第四季度对研发项目进行预审与确认,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自行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2、实行专账管理。企业须对技术开发费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填报《研发项目技术开发费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见附件),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年度技术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汇总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应按不同开发项目进行归集。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必须帐证健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
如果需要上述申请服务,请来信:info@shanghaiinv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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