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8.191:625.24
GB 5469-85
(1985年10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6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铁路货车洗刷废水(以下简称货洗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铁路系统洗刷装载各类货物各种车辆的处所,但不适用于洗刷罐(槽)车的处所。
1标准的适用地区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渔业水域等特定地区,应执行相应地区的有关标准。尚未制订有关标准的地区、则执行本标准。
2标准值
货洗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货洗废水量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
序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mg/L 0.05
2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mg/L 0.1
3 总铬(以Cr6+±+Cr3+计) mg/L 0.5
4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mg/L 0.5
5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mg/L 1
6 pH值 6月9日
7 悬浮物, mg/L 150
8 氟化物, mg/L 0.5
9 苯胺类, mg/L 3
10 硝基苯类, mg/L 5
11 硫化物, mg/L 1
12 氟的无机化合物(以F计), mg/L 10
13 生化需氧量(5d,20oC哦), mg/L 60
14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mg/L 200
15 挥发酚, mg/L 0.5
16 有机磷, mg/L 0.5
3其他规定
3、1铁路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控制、杜绝运输中危险剧毒物的撒、冒、滴、漏,避免车辆污染。
3、2表中所列标准值均指在货车洗刷处所排出口采用监测取得的数据。
3、3货车洗刷废水最高允许排水量为5M3/辆。
3、4为使货洗废水水质得到充分的均衡,在处理工艺中应有不少于3D停留时间的调节设施。
4废水监测
4、1货洗废水的污染项目中,PH值、悬浮物、化学耗氧量为每日监测项目。其他项目应根据所装载的货物品类、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监测。
4、2货洗废水的每日监测项目由洗刷处所化验室负责,并建立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应有完整记录,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呈报有关部门。
4、3货洗废水的取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应按现行《铁路货车洗刷废水监测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桂庭、季心康。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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