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55.54
GB3551-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
1标准的分级、分类
1.1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的分类
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
I类:燃料型炼油厂。
II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III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2标准值
2.1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第一级 第二级
吨/吨原油 吨/吨原油
250万吨以下 2 4
250~500万吨 1.5 3
500万吨以上 1 1.5
2.2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 0.1
3 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0.5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1
2.3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Ⅰ Ⅱ Ⅰ Ⅱ
1 pH值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2 石油类 10 10 30 30
3 悬浮物 100 100 200 500
4 挥发性酚 0.5 0.5 1 1
5 硫化物 1 1 1 5
6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3其他规定
3.1表1、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50%。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采样点,设在工厂的排出口。
4.2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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