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EPA补充协议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现就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三、 提出申请前三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币,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币;
四、 申请前三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可参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此外,申请人应就上述四个方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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