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排放标准

UDC 628.512:621.436:629.113

GB 3844-83

(1983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4年4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汽车柴油机烟尘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各种柴油机,包括:四冲程、二冲程、水冷、风冷、增压和非增压柴油机。 

2允许的限值 

项 目 类 别 限值, 波许单位

烟 度 新型柴油机、进口汽车柴油机 ≤Rb 4.0

现生产柴油机 ≤Rb 4.5

3测量方法 

按GB 3847-8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坤元、许心风、周少俊。 

本标准委托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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