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1.25

GB 4282-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硫酸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硫酸生产厂或车间。 

1标准的分级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硫酸生产厂排放尾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量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 硫酸雾 二氧化硫 硫酸雾

kg/t酸 kg/t酸 % mg/m3

第一级 两转两吸 3.40 0.10 0.05 42

其他流程 3.23 0.06 0.04 20

第二级 两转两吸 5.42 0.20 0.08 84

其他流程 4.06 0.12 0.05 40

2.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以As计),mg/L 0.5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以F计),mg/L 15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以Hg计),mg/L 0.0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以Pb计),mg/L 1.0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d计),mg/L 0.1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以Zn计),mg/L 5.0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u计),mg/L 1.0

悬浮物,mg/L 200

pH值 6~9

3其他规定 

3.1 当废水排入城镇、工矿区农村集中取水点上游时,其排放口距下游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0M;当排入取水点下游时,其排出口距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M。 

3.2 尾气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S02=2.86尾气C2 (1) 

Q硫酸雾= V尾气C3×10-6 (2) 

式中:QS02----尾气二氧化硫排放量,kg/t硫酸; 

Q硫酸雾----尾气中硫酸雾(工矿SO3)排放量,kg/t硫酸; 

C1----进转化器二氧化硫浓度,%; 

C2----排放尾气中二氧化硫浓度,%; 

C3----排放尾气中硫酸雾含量,mg/Nm3; 

x----二氧化硫总转化率,%; 

a----三氧化硫总吸收率,%; 

V尾气单位硫酸产量排放尾气量,Nm3/t硫酸。 

3.3 尾气排放烟囱高度应符合GB3840-83《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高度。 

3.4 采用水洗净化的硫酸厂(车间),排放污水量不得超过15m3/t硫酸,并严禁用稀释的方法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开停车时,二氧化硫浓度变化较大,必须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五日。 

3.5 小于4万吨未建尾气治理装置的硫酸厂,1986年前暂按下列指标执行。限期治理,到1986年开始均按本标准执行。 

最高允许排放量:SO230kg/t硫酸,硫酸雾180mg/m3。 

3.6 冶炼烟气制酸流程只按表1高度的浓度执行。 

3.7 改建、扩建厂按表1现有厂类型的标准执行。 

3.8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要求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二氧化硫、硫酸雾的取样点设在尾气排放烟囱的进口处;废水中砷、氟和重金属离子的取样点设在硫酸厂(车间)废水总排放口。 

4.2 制订本标准所依据的分析方法是《硫酸工业废气、废水检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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