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综〔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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