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政策)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一、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也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市政府安排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优先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三、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四、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则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 上述返还收入,90%返还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六、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内返还企业。
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规定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孵化基地的建设。
九、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
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股权收益。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三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所获取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给成果完成人。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二、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货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
十三、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十四、提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位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位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十五、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转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向人事部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上海市科技功臣奖"重点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 凡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申请市级鉴定;未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申报市级奖励。
十七、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市科委视情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订。
十八、本市颁布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若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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