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为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贯彻由"两级政府、两级财力"扶植支持的原则,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特制订财税政策实施办法如下:

1.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政策内容:


(一)对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实施以下财税优惠: 


1.对本市承担转化项目的内资企业,其从事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收入和研制销售转化项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在认定年度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视转化项目经认定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产品的技术含量、档次、创新程度等情况,由同级财政在50%-100%幅度内列收列支返还,其中90%给企业,10%给纳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基金集中使用。对项目技术转让的收益,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给企业。


2.1998年至2000年底,凡上述单位购买转化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日期为准)的,按规定交纳契税的50%部分由征收契税的同级财政机关实施财政贴费。 


(二)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转化项目实施以下财税优惠: 


1.在本市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所形成、增加项目公司资本金,且实际投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对应此项投资额的上述利润各年度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予以返还。 


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项目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


(三)对从事转化项目有关个人实施以下财税优惠:


1.从事上述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转化项目投资,在计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2.从事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取得工薪收入,经认定,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除按规定费用进行扣除外,再享受加计3200元扣除费用的优惠。


(四)1998年至2000年底,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并认定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孵化基地。 


(五)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予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该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


二.对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实施方式和操作原则:


(1) 按照分税制和"两级政府、两级财力"扶植支持的原则,对转化项目财税政策中涉及税收返还的,均采用同级财政列收列支的渠道实施。


(2) 按照税收"先征后返"的操作原则。对转化项目财税政策中涉及税收返还的: 有关项目由市局统一下达,具体操作方法(包括享受政策的范围、幅度)、工作步骤由市局统一布置; 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还"和同 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和项目已享受返还的部分不予返还。 符合规定可以享受转化项目财税鼓励政策的有关企业,应加强对转化项目的核算,正确计算项目收入与所得,其取得财政部门返还的各项已征税款核算,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4)190号文规定处理。


三.化项目财税政策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有关企业,应在转化项目开始实施后的一个月内,持转化项目认定证明、工商税务登记证件、企业成立的合同或章程及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技术成果转让、合作合同和技术成果已实际投入项目的有关证明等资料向主管财税机关办理享受政策资格认定,主管财税机关初审后报市局批准。


(二)经批准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有关企业,应就享受政策的业务品种范围、返还幅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结束一个月内报主管财税机关核定,主管财税机关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局批准。


(三)经批准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有关企业申请返还有关税款,应根据税款的预算级次向该项税款征管财税机关申报;凡属市级收入的,由负责征管的财税直属分局审核,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预算处返还;凡属区县级收入的,由负责征管的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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