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改革,拓展保税仓储功能,促进保税区发展,扩大仓储贸易,辐射全国,服务客户,简化手续,规范操作,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保税分拨中心建立,公司必须具有区内仓储经营权,以独立法人资格向海关提出保税仓储分拨业务,申请具有单一专项经营范围,以原器件,另部件,原材料等为主的配销,以分拨方式开展保税仓储贸易。
第二条:分拨中心应在其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内,正式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的货物品种内开展分拨业务,并限定不含整套设备,不具整机性质,不涉许可证管理商品,不包括生产资料等大宗货物及敏感管理商品。
第三条:保税分拨中心属自用型保税仓储,不具公共型保税仓储功能,使用专用仓储分拨电脑管理软件和操作程序。
第四条:保税分拨中心的设立必须系区内企业,拥有独立库房(包括租赁),专项经营,专业管理,并交验下列文件:
1. 区内仓储企业申请设立保税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2. 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书及十位数编码。
3. 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保税区仓储经营范围)(复印件),
4. 企业税务登记证书。
5. 自建仓储权证及区位平面图或租赁仓储合同(复印件)。
6. 分拨仓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管理人员名单。
7. 设立完备的仓储消防,保安设施,
8. 配备分拨专用电脑核销软件,购置统一管理台帐,进库登记本及专用出门证并印刷专用提货单。
第五条: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天内予以答复,符合上述条件者,海关将派员对仓库进行实地勘验,经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设备符合要求者由经办关员写出勘验报告,经三级审批核准批复同意后方可运转。
第六条:海关对保税分拨中心实施风险管理,分拨中心在开发业务前须办妥风险担保手续,或银行担保证明。
第七条:海关对保税分拨中心,实施电脑管理,进库凭进库登记本进行进区备案申报,出库凭进口报关单及缴付关税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予以核销。
第八条:分拨中心按操作程序可以对本库货物进行分拨出库业务。出库次数,单批出库量,受总量控制,原则分拨量不得超出应付税款承受能力。分拨货款由海关核价,并确保分拨货物库存以便审价。
第九条:分拨货物应按实际出库量价输入电脑并打印出库单据,开据保税区专用出门证,交由保税区货物进出专用通道卡口凭以放行,海关有权对进出货物进行检查核对,对未按规定办理的货物不予放行,按规定予以扣留,并暂停该分拨中心业务。
第十条:保税分拨中心按月向海关报核有关进出库存报表,每月二十五日起至月底(节假日报核时间相应前移,中心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本公司提货单及盖骑缝章报关单发票清单与本月实际出库的货物出库清单进行核销。本月进库根据进库登记本附进口备案及进库清单进行检查。分拨中心应按期进行对库存货物盘查,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分拨中心应负责对库存货物的灭失缴付税款的责任。
第十一条:保税分拨中心应自觉遵守海关各项法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保税货物发货、提单、转让销售、移作他用,不得超经营超限值分拨,海关将不定期地对保税中心进行帐册和货物核对检查,如有违反海关法规事情发生,海关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外高桥保税区,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由海关解释,试行期如与海关总署及上海海关颁布有关法令规定不相同时,按新法规办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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