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1月10日

 

前 言

 

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规划在总结“十五”利用外资的总体情况,分析“十一五”面临的国内外环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及相应的政策措施,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指南。

 “十一五”期间,利用外资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利用外资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使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弥补资金、外汇不足切实转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切实把利用外资同提升国内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结合起来。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本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40个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11家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部分研究机构、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编制。

 目 录 

一、“十五”时期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情况

 二、“十一五”我国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

 三、“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二)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积极稳妥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四)促进建立更加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

 (五)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实现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七)提高利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效益

 (八)加强对外债的宏观监测和全口径管理

 四、“十一五”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产业和区域投向的政策引导

 (三)强化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四)引导多种形式的内外资技术合作与联合创新

 (五)进一步加强借用国外贷款管理

 (六)提高外债风险监控和管理水平

 (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八)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协调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随着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变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将发生变化,利用外资的理念、方式以及重点产业、地区结构等都将出现重大变化。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切实把重点转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是“十一五”时期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关键和重点。

 一、 “十五”时期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崭新阶段,利用外资也迈上了新台阶。“十五”期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共计约383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约2860亿美元,境外发行股票筹资约380亿美元,借用国外贷款约460亿美元,大大超过了“九五”的实际完成额。主要特点是:

 (一) 外商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投资方式更为多元化。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十五”期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九五”增长超过34%。我国已成为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投资的主要目地国之一。以境外股票融资为主的外商其它投资取得较大进展。截至2005年底,内地到香港以及其它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有122家,累计筹资555.44亿美元(不包括红筹企业)。共有34家境外机构获得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

 (二) 承接新一轮国际制造业转移取得显著成效。“十五”期间,我国成功抓住全球制造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机遇,吸收大量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使我国初步成为世界重要生产基地之一。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吸收外资明显增加,许多酝酿多年的大型外商投资项目在“十五”期间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管理以及经营理念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推动了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促进了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轻工纺织、家用电器及普通机电产品等一批初具国际竞争力产业的形成。

 (三) 服务业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对外开放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05年底,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建行、中行、工行等十几家中资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建行、交行成功实现了境外上市。共有4家合资证券公司和20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设立。保险业已按入世承诺对外资保险公司放开了全部地域和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业务,2005年底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增加到40家公司93家总分支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物流、商贸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超过当年外商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

 (四) 借用国外贷款平稳增长,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十五”期间,全国实际使用国外优惠贷款约207亿美元,支持了150多个重大项目,包括长江、黄河的干堤加固项目,四川等省干线公路,湖北至重庆等一些干线铁路,山西省煤层气项目,淮河等流域污染治理,中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国外优惠贷款安排坚持以中西部地区为主,70%以上优惠贷款投向中西部地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融资渠道及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十五”期间我国实际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约258亿美元,重点支持了一些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能源、交通项目以及部分建设周期短、经济效益好、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工业项目,如三峡水电站、广东岭澳、田湾、秦山等核电站、航空公司购置飞机等,引进了国内不能生产的重大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设备,缓解了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来源结构不匹配的情况,提高了国内机构优化配置资金的能力。

 (五) 外债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外债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针对近年来我国外债呈现流量成倍增加、总规模迅速增长、短期外债所占比例较高的趋势,外债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规定,及时有效控制外债增长并调整外债结构,我国外债偿债率、负债率、债务率均保持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

 (六) 利用外资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对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各地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两次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发布了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配套改革,规范了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减少了审核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长期存在的引进外资“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计成本盲目招商引资,片面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情况增加,个别领域出现外资垄断或垄断迅速扩大的苗头,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形成威胁。三是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和水平总体比较低,与东部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差距进一步扩大。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技术外溢作用不够突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五是现有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亟待完善,部分现行政策不利于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六是少数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不严、资金利用效率低、偿债困难。七是短期外债比例增长较快,潜在的外债风险增加。

 二、 “十一五”我国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

 “十一五”时期,我国利用外资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总体上仍然趋好,为我国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继续保持利用外资较大规模创造了条件。同时“十一五”时期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制约、内部风险较为集中的时期。一方面,世界经济增长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剧烈动荡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各国对国际资本的争夺日趋激烈。另一方面,我国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有所减弱等问题比较突出。

 综合国内外形势初步判断,“十一五”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将出现新的变化:从区域结构看,随着东部地区生产要素成本的上升,中西部地区将迎来利用外资的良好机遇,顺利实现外商投资的梯次转移将成为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面临的重要任务。从产业结构看,“十一五”时期将是中国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将成为外资加速进入的行业。从投资规模看,由于国内传统制造业投资已出现饱和趋势,国内要素成本的上升和能源资源的制约,将加大外商投资的成本并对“十一五”时期外商投资的增速产生较大影响。从利用外资方式看,国家和企业信用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不断推进,较大规模的外汇储备和国内投资银行业的日益发展,为我国以多种方式利用外资、降低金融风险提供了条件。国内传统产业布局已基本完成,新建投资与企业并购均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

 “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妥善处理好利用外资与国际收支平衡、利用外资与用好国内资金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切实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推动建立更加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在扩大开放中积极主动抵御和化解各类风险,切实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进一步巩固、发挥和创造我国的比较优势,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

 “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的总体战略目标是:进一步推动利用外资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使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弥补资金、外汇不足切实转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发挥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引导、辐射作用,促进我国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提高;努力实现外商投资从简单的加工、装配和低水平生产制造层次进一步向研究开发、高端设计、现代流通等新领域拓展,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高附加值产品的制造基地之一;较大程度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东部地区经济国际化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合理、高效地使用国外优惠贷款,更加注重贷款使用的质量与效益;加强对外债结构和使用方向的调控,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利用外资总规模要在“十五”基础上保持平稳增长;到2010年,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更加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

 三、 “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任务

 (一) 引导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物质能开发、现代农机装备开发与制造和农产品深加工,引进现代化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方式。

 鼓励外商继续投资电子信息、石化、化工、汽车等行业。根据我国重化工业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当增加大型石化、化工等产业利用外资的项目,特别鼓励能实现资源自我平衡的项目,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汽车制造业在继续做好合资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同时,鼓励外资重点投向汽车设计、研发中心建设,继续鼓励外资发展专业化、高技术含量的汽车零部件生产。

 鼓励外资继续参与机械、轻工、纺织、原材料、建筑业、建材等传统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改造国内传统产业,引进外资发展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出口加工业和促进“专、精、特、新、优”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外资在能源领域投资,加快国内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利用及输送管道建设,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

 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外资加快公路、港口和铁路等交通项目和轨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产业的发展。

 (二) 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利用外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的外资项目;鼓励利用外资节约用水、节约土地、节约材料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通过利用外资引入先进适用的、有效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积极推进环保领域利用外资,推动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综合防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鼓励外商投资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弃电子产品等工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生活垃圾、污泥资源化利用。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鼓励外商投资生物质能源转化和清洁能源等项目。

 (三) 积极稳妥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银行业对外开放要坚持有序推进、审慎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原则,保持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合理结构和布局。允许国内商业银行在坚持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积极支持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之间建立股权合作等战略伙伴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中外资银行在金融产品、业务技术、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引进现代银行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经营方法和高级管理人才,促进国内商业银行机制的转变。

 保险业要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重点引进在养老、医疗、责任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境外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允许国有保险公司在坚持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允许有条件的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要通过利用外资,加快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产品、经营方式和高级管理人才,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

 循序渐进推进证券业对外开放。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继续引入国外投资者,促进证券经营机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行业整合、产品和服务创新。上市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允许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战略投资。

 稳妥、有序地向外资开放电信行业。严格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向外资开放电信业,允许外商在法定范围内以合资方式开展国内电信业务,扩大外资在电信增值服务市场的投资,审慎推进基础服务市场的开放。完善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体系。

 商业领域吸引外资重在提高水平。要以引进现代商业经营理念和国外先进的分销手段、营销网络和服务手段为目标,保持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数量的适度增长,有序发展外商投资的商业批发企业、大型连锁商店和配送中心。支持国内大型商业企业通过引入外资优化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密切关注外商投资对我国商业发展的影响,切实做好反垄断和公平交易的监管工作,保持内外资商业企业在大中城市合理的布局、市场份额和结构。

 鼓励国外大型物流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国内设立物流企业。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参与国内物流设施的建设或经营。

 积极推进旅游业利用外资。利用外资完善旅游设施,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吸引境外客源,改进经营管理。鼓励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扩大运输、建筑、律师、会计、咨询等行业的对外开放。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包括音像制品分销、演艺场所和文化产品经营、经纪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四) 促进建立更加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

 鼓励外商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附加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鼓励和吸引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生产制造基地、配套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培训基地,发挥技术溢出效应,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发挥政府的战略导向、综合协调作用,鼓励国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组建合资企业、合作生产、联合制造等方式向我国转移先进技术。促进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技术交流。鼓励国外公司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科研和技术开发方面合作,积极推进重大高技术领域的中外合资合作。

 鼓励和引导外商在我国进行风险创业投资,利用外资加快我国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发展,促进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机制灵活、国际化程度高的国内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侨胞专业人才回国创办高技术企业。

 (五)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东部沿海地区作为我国利用外资最主要的地区,要继续发挥经济外向程度高和资金、人才、技术、区位、配套能力等多方面优势,率先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到“质”的转变,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等沿海地区外资对其它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注重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加强区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各有特色、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沿海地区大城市在银行、保险、商业、电信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要取得重要进展。

 积极利用外资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内容。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优势和发展潜力,明确不同的区域定位,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辐射作用。抓住国际制造业转移和东部沿海地区外资转移的机遇,大力促进外资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梯度转移,努力扩大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规模,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具有较好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的特色企业。鼓励外商扩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业的投资,在市场准入资格、准入程序、业务范围方面依法给予适当倾斜的政策。

 (六) 实现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继续把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保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较大规模。继续积极吸引外商在我国新建企业,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以利润再投资。发挥外商新建投资企业在促进就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对国内经济的带动作用。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需要,在保持国家对若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控制能力和发展主导权的基础上,引导外资以并购、参股、再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除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和重点企业外,逐步放松对外方控股其它企业和领域的限制。推动民营企业与外资开展投资合作,促进提高我国民营经济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等各类营运中心和生产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加强与我国本地企业的战略性合作,提高跨国公司本地化程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增加对我国本土企业的技术转移和扩散,防止跨国公司对我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形成控制和垄断。

 加大利用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等方式吸收外资的力度,继续支持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按照国际规范完善企业运营机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配股、增资等方式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大型企业,把握国际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在香港和其他境外股票债券市场发行证券融资。继续加强和规范对国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树立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优化外资来源地结构,积极扩大欧盟、北美、日本等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发达经济体对华投资规模,力争使发达经济体在华投资比重有较大提高。

 重视吸引台湾地区投资,对台商来大陆投资继续执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政策。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实施,鼓励港澳地区加大对内地的投资,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济联系。继续鼓励海外华商来内地投资。

 (七) 提高利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效益

 积极、合理、高效地借用国外优惠贷款。保持借用国外优惠贷款的一定规模,兼顾使用国外贷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注重吸收国际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知识理念,发挥贷款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

 优化国外优惠贷款投向,更加突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支持交通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在降低贷款成本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对教育、公共卫生建设、农村和城市饮水安全、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领域的支持。坚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改善投资环境。用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贷款占国外优惠贷款的比重提高到80%以上。

 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方式要有创新和突破。在坚持以项目贷款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国外优惠贷款与国内有关资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研究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与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结合的方式。

 适度扩大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规模。充分考虑国内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供给情况、汇率变动趋势和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综合成本和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及融资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根据国内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国际商业贷款重点支持金融、民航、石化、化工、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等行业发展;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探索利用国外资金完善国内信用体制建设,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对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要在“十五”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稳步发展。

 (八) 加强对外债的宏观监测和全口径管理

 针对外债管理口径调整、人民币外债出现,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类管理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的新形势,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控制国家外债总规模,使我国外债的偿债率、债务率等各项主要指标控制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内。注意保持外债合理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合理控制短期外债规模。完善外债监测预警体系,切实加强对外债的全口径管理,加强对汇率风险和其它外债风险的分析,提高防范外债风险的能力。

 四、 “十一五”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一) 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研究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修订颁布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完善加强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涉外法律体系。

 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切实依法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可预见的政策环境。积极推进海关大通关建设,大力提高通关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中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基础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诚信社会。

 加快建立包括外商投资(含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在内的全口径的外资统计体系,全面监测、准确反映外资动态,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外资统计数据,为更好地进行决策提供基础。继续关注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对利用外资的影响,及时提出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改善对资本和金融项目的管理,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密切关注国际资本流动的动态和重点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变化,及时出台应对政策,保持我国对高质量、高水平外资的吸引力。

 (二) 加强对外商投资产业和区域投向的政策引导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动态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遏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制定有关规范加工贸易发展的规定,健全加工贸易投资准入机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一步缩小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待遇差距,最终实行统一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严格遵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制定并发布促进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领域。研究逐步放宽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对内外资统一、有序开放。制定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到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投资房地产的管理办法,防止短期国际资本通过房地产对我国经济、金融形成大的冲击。

 修改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效引导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方向。制定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购买境内股票、债券,规范境外机构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在加快资本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同时,引导证券投资资金有序、可控流动。

 (三) 强化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制定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的能耗、水耗、占用土地等准入标准,依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加强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研究制定支持外商投资环保产业的综合性鼓励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研究制定规范的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准入政策,严格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鼓励外资投资节水、节能、节材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转让先进技术的相关政策。

 (四) 引导多种形式的内外资技术合作与联合创新

 制定并发布引导外商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把高端加工制造环节、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的综合性鼓励政策,鼓励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培训基地,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国内企业进行研发合作的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

 完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项目更多地采购国内先进设备和技术,为国内成套装备、先进适用技术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防止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制约我国自主创新的规范政策,增强我主动参与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能力。

 完善鼓励和规范外商在我国进行风险创业投资的管理规定,加快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借鉴国际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健全外商进行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侨胞专业人才回国创办高技术企业的政策体系。制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国投资和工作的税收、出入境、工作许可等相关配套政策。

 (五) 进一步加强借用国外贷款管理

 继续完善对国外优惠贷款的管理,规范贷款的审批和使用程序,完善贷款的转贷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按照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拓展新的贷款领域,开拓新的贷款方式,以适应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与多边和双边国外贷款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在不断吸收其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提倡积极互动。

 落实促进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具体措施,在贷款比例、配套资金、配套政策方面提供支持,在贷款规划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发挥国外贷款在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边境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建设,为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修订完善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和使用发债筹集资金在境内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支持国内债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理的管理办法,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 提高外债风险监控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外债风险的预警体系,充实完善外债监控指标。有效调控合理的外债结构和使用方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外债以及我国或有外债的管理和监测,加大对短期外债的调控力度,使外债管理与外汇管理有机结合,确保国际收支安全。

 加强对国内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宏观指导,规范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产生的或有外债的管理,促进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改革外债管理模式,对不同的融资实体实行分类管理。推进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的国民待遇,有效监控境外企业外债风险。研究提出对国际商业贷款总量控制、全口径管理的新方式。

 (七)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准入制度;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重视外商独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的影响,建立合理的评估和预警体系。加强税收监管,遏制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

 建立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企业资产价格评价机制,防止外资并购过程中国内资产和权益受到损失;在合资企业增资过程中依法维护中方的合理权益,保障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土地低价格转让等损害我国利益的招商引资行为,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外资政策,保持地方、部门法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各地方主要依靠本地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或擅自出台其它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优惠措施。继续改革完善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更多地采用公开招标、网络招商等招商引资新形式,避免招商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行政干预,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

 (八) 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协调

 认真应对新一轮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积极稳妥地推进双边及区域经贸合作,加快发展多、双边投资合作关系,建立与重点国家投资合作促进机制,营造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资的外部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1月10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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