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可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修正案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收取标准为: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交通部将另行制定。近日,市港口局已会同市物价局向各有关港口设施经营人联合转发了收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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