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和劳务的范围
(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三)境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认定
(四)视同销售货物
(五)混合销售行为
(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一)货物和劳务的范围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摘自《实施细则》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摘自《实施细则》
(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1、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摘自《实施细则》
2、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摘自《实施细则》
3、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摘自《实施细则》
(三)境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认定
1、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摘自《实施细则》
2、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摘自《实施细则》
3、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摘自《实施细则》
(四)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摘自《实施细则》
(五)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摘自《实施细则》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摘自《实施细则》
2、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1)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实施细则》
(2) 上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摘自《实施细则》
(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摘自(1994)财税字026号
(4) 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22号
(5)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1994)财税字026号
(6)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摘自(1994)财税字026 号
(7)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摘自(1994)财税字026号
(8)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6]447号
(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1、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摘自《实施细则》
2、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摘自《实施细则》
3、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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