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摘自《暂行条例》
2、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摘自《实施细则》
3、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摘自《暂行条例》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摘自[93]主席令第18号
5、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摘自[93]主席令第18号
6、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 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摘自国税发[1993]155号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5]288号
7、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摘自《实施细则》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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