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领域
新公司法与原外资企业法矛盾解决
外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上海东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外资商业领域相关规定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 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 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商业领域外资企业
• 保税区外商业领域外资企业
• 保税区内商业领域外资企业
• 生产加贸易类外资企业
• 其他行业外资企业涉及商业领域
保税区外商业领域外资企业
• 公司名称
• 零售与纯批发公司的区别
• 经营范围及设立程序、时间
• 经营范围的表述
• 需要商务审批的范围
• 其他问题
• 文件清单
经营范围的参考描述方式
• 1)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包括:XXX等,以上商品的相关用品、零部件、配套件;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其它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 2)商品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包括:XXX等,以上商品的相关用品、零部件、配套件;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其它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 理)。
• 3)下列商品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以及相关附属服务:XX产品及相关用品、零部件、配套件; 筹建:XX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 4)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其他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涉及商务部审批的范围
• 涉及商务部审批的事项: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 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 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 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其他问题
• 零售企业需要有店铺(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等销售方式除外)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开设店铺,应符合当地城市商业规划,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
• 注册资金按新公司法,但需要根据商品种类、经营规模等在可行性报告中叙述其合理性。另外考虑外汇管理及税务局今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等因素。
• 特殊行业的公司设立:药品、医疗器械等。
需要提供的文件清单
• 1)投资方合法开业证明
• 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 香港企业需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 台湾企业由台湾法院、公证处公证后通过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地区
• 如果投资方是注册在BVI、开曼等群岛的公司,需另提供投资方的信誉良好证明(原件2份);并需提供投资方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公证及认证)及股东的资料(公司开业证明复印件,需公证及认证)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二份);股东如为个人提供护照原件需认证及个人存款证明(原件二份),需追溯至非群岛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 2)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3)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
• 4)住所租赁协议(原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 5)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原件两份);董事长需2寸照片1张;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6)申请书(致: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原件1份)
• 7)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 8)投资方签署的章程及其附件(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原件2份)
• 9)投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需翻译成中文)(原件);
• 10)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需投资方签署,清单中包括:商品名称、海关HS编码等)(原件);
• 1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两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保税区内外资商业企业
• 新设外资商业企业
• 申请程序
•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代理、贸易咨询、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其它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原保税区贸易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 申请程序
• 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保留,增加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包括:XXX等,以上商品的相关用品、零部件、配套件;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其它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分支机构
• 保税区内与区外贸易公司的比较
生产加贸易类外资企业
• 设立程序
• 参考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和安装XX设备以及相关零配件;销售自产产品;XX设备以及相关零配件的进出口、批发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上述产品的仓储、配送等相关配套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税收政策:
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内,若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经核准可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 。
新设立的企业同时包含生产和分销,在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税。
其他行业外资企业涉及商业领域
• 常见行业:
• 餐饮、娱乐、美容、咨询等
• 参考经营范围:
1、研究、开发、设计XX设备、自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XX设备及相关零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其他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2、XX产品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XX用品的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 设立程序
关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 外资审批管理与工商登记的操作指导意见
• 出资期限的问题:按新公司法
• 前置审批问题:先前置审批,后设立企业
•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书(商业登记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等问题
• 分支机构设立:部分行业需要审批,其余行业直接登记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问题:有专项规定及限制类需要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公告日期问题:按新公司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咨询服务
的指导意见
• 金融咨询、金融租赁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 证券咨询:中国证监委审批
• 认证咨询:认监委审批
• 人才(信息)咨询或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人事局审批
• 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许可证
• 在设立下列“咨询”公司时,经营范围应具体、规范表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真实地体现其服务形式和经营方式。
– 教育信息咨询(出国留学咨询和中介服务除外)
– 医疗信息咨询(医疗、诊断、治疗、心理咨询除外)
– 财务管理咨询(不含经纪)
– 房地产咨询(不含经纪)
– 旅游(信息)咨询
– 会议展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