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 贸易业

1、 对新引进、新办的企业在从事贸易生成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二年100%补贴,其后三年给予50%补贴。

2、 对其他企业在从事贸易生成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存量部分给予五年50%补贴。

二、 物流业

3、对其他仓储类物流企业追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五年50%补贴。

4、对浦东新区制定的现代服务业政策中对保税区物流园区政策延伸覆盖保税区及区镇联动项目。

三、 展示、动漫业

5、对主办单位在保税区内举办短期展示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参展企业在展示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70%补贴。

6、对保税区长期从事展示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其贸易部分补帖参照贸易业。

7、对新引进、新办动漫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

8、对新办的功能性市场,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五年内给予50%补贴。其贸易部分补贴参照贸易业。

四、 营销总部政策

9、对新认定的营销地区总部企业,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新的地方增量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形成的新区地方存量财力部分给予五年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五年50%补贴;个人所得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

10、新引进认定的营销地区总部企业,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五年50%补贴;个人所得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30%补贴。

五、 其他

11、对保税区、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动漫相关的文化产业可比照享受张江财政扶持政策。

12、对“十五”优惠政策享受未满期限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再与“十一五”期间的优惠政策衔接。

13、对在外高桥保税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行业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予以专项扶持。

六、 附则

14、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15、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对象,但不得重复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16、扶持对象如违反新区财政扶持规定的,需要按协议规定返还补贴。

17、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18、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19、本政策由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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