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5]10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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