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要求到港船舶需排放(清除)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服务,并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离港前,应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清理干净,并将《凭证》粘贴于符合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当日页或妥善保存。办理离港手续时,应在《总申报单》(国际航行船舶适用)或《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国内航行船舶适用)中注明《凭证》编号,无《凭证》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凡在上海港委托具有资质的作业服务单位清除垃圾、粪便的船舶,都将取得《凭证》,船方应按要求保存2年,以备检查。《凭证》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改善水环境,推进了船舶废弃物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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