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理顺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及机制的请示》(沪燃集[2005]198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加快本市天然气发展,理顺天然气与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分类用户价格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和用户分类。此次调价涉及城市工营事团、掺混改质、发电三类。其中城市工营事团按产业、用气量、用气特性及负荷管理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年合同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属于本市重点扶植或优先发展产业,用气稳定、均衡,纳入燃气集团负荷管理目录的特大用户;第二类为年合同用气量在120-500万立方米之间并参与燃气负荷管理的大用户;第三类为年合同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的一般用户。
(二)调整后的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
2005年11月1日 |
2006年4月1日 |
2006年10月1日 |
调整后基准价 |
调整后基准价 |
调整后基准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2.30 |
2.45 |
2.60 |
120-500万立方米 |
2.80 |
3.10 |
-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3.40 |
- |
- |
掺混改质 |
1.74 |
- |
- |
发电(除漕泾热电以外) |
1.49 |
- |
- |
燃气空调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另行通知。
(三)根据天然气负荷的季节特点,对城市工营事团用户实行天然气季节差异性价格。高峰季节(12月份-次年3月份)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提高0.20元/立方米,平谷季节(4月份-11月份)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低0.10元/立方米。
(四)除掺混改质和发电用户以外,对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可由你公司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五)按照分类分步调整的原则,调整时间分别为2005年11月1日、2006年4月1日和2006年10月1日。各类用户具体调整时间见上表。
(六)对以上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均以2005年度上海综合门站价为基础。按照价格传导机制,本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实行联动,如上游门站价进行调整,本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请你公司根据行业和用户的实际情况,结合供用气合同管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