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分级规定》)于8月31日发布实施。
《分级规定》)是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精神,理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大背景下酝酿产生的。其目的是强化市环保局对区县环保局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职能,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下放给区县,充分发挥区县环保局属地化管理的有利条件。
《分级规定》由正文和《上海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二部分组成。《分级规定》规定了市环保局负责以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列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范围,但未列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2)列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3)涉及跨区县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无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开发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4)涉及放射性的、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行业的建设项目。(5)其他列入《上海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在上述审批范围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分级管理原则:(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局负责审批的,不能再下放。(2)同级审批原则。主要体现在审批类项目上,配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使用市政府财政或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的管理。(3)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加大下放力度。市环保局主要承担社会影响大的、污染因素复杂的工业、市政、城市建设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对《目录》以外的其他工业、商业、文化、房地产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部都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使审批工作重心下移。(4)对特殊地区、特殊行业采取特别对待原则。
《分级规定》不仅重新划分了市、区两级环保局的环评文件审批范围,而且提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要求:1、切实加强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严禁越权审批;3、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文件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4、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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