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文章发表时间:2005-09-13 16:17:14

  市教委、卫生局、民政局9月12日下发通知,对0至3岁的早期教养举办者和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儿童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举办者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举办者的要求,境外的组织与个人举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应依据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正确,办学宗旨明确,有符合其服务项目的足够资金。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房屋建筑、教育、卫生保健等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的配备应当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配置要求。儿童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考虑到儿童活动时,成人在场看护和指导的需要,儿童活动室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

  早教机构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指导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能满足服务的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在有儿童活动的现场,指导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参照《关于试行〈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的要求为1:4-5,随儿童年龄增大,比例可适当放宽至1:8。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有幼儿园教师职业资格或育婴师以上职业资格,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有育婴师以上的职业资格或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资格,对2岁以下儿童实施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必须经过育婴师职业资格培训。儿童保健指导人员应具有职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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