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日 财税字[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