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4日 财税字[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
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年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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