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93)财会明电传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己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下发前,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二、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行通知。

    请立即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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