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
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_____年_____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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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应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 1 │ × │
2、销项税额 │ 2 │ │
出口退税 │ 3 │ │
进项税额转出 │ 4 │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5 │ │
│ 6 │ │
│ 7 │ │
3、进项税额 │ 8 │ │
已交税金 │ 9 │ │
减免税款 │ 10 │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11 │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12 │ │
│ 13 │ │
│ 14 │ │
4、期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 │ 15 │ × │
二、未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6 │ ×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7 │ │
3、本期已交数 │ 18 │ │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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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
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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