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沪建立"消费争议异地救济制度"


文章发表时间:2005-03-15 12:07:04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3月10日在沪签署协议,宣布建立包括“消费争议异地救济制度”在内的消费者组织区域合作机制。

  据介绍,“消费争议异地救济制度”是指苏、浙、沪消费者在两省一市的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自己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而不必再赶往经营者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进行投诉。

  根据三地签署的合作协议,接到投诉的消费者组织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投诉通过“长三角地区消费维权信息交换平台”转给争议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处理。后者将负责对所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消费者。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消费争议异地救济制度”的实施,能够大大方便消费者异地投诉,减少消费者投诉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为旅游、商务等异地消费提供一个有效的维权渠道。

  此外,苏、浙、沪两省一市还将实现消费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今后,任何一家消费者组织发布的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投诉分析、消费预警等信息,三地的消费者都能够在第一时间同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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