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市对有关财税政策作出调整


文章发表时间:2005-03-07 17:19:40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居住消费,规范投资行为,抑制短期炒作,近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和个人出售普通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自2005年1月1日起,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总价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25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3万元。此前,市财政局已发文明确,本市中低收入家庭2005年度申请购房贷款贴息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为16683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地税局明确自2005年3月7日起,个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购买后居住满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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